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の研究》,页322。?题中所述商业组织,已略
现代
份公司之
形,但其商业关系不能脫离人⾝成分,因之其范围有限制,共同投资者全赖彼此熟识,互相信赖,而无法将事业盈亏,托第三者代
,使所有权与事业之经理相分离,因之既得相当丰厚之利
,必致分析其所得,有如上题所示。
《三言》中有叙商人资产已相当可观,而其经理仍不
外者。如《乔彦杰一妾破家》称为宋代故事,其主角乔俊,本⾝为客商,但令仆人赛儿“开张店酒,雇个一酒大工,叫
洪三,在家造酒,其妻⾼氏,掌
⽇逐
钱钞一应事务,不在话下。”又为他人
主
者,尚多因亲戚关系而获得其职位。《⽩娘
永镇雷峰塔》中许宣“他爹曾开生药店,自幼⽗⺟双亡,却在表叔李将仕家生药铺
主
,…夜间在
夫家安歇。”此亦为当⽇实情。藤井宏论新安商人,称其以“⾎族乡党的结合关系为基础”参事经营者为“竖
、苍
、家丁、世仆”之辈《新安商人の研究》,《东洋学报》36之1至4号(1954)…其类似情形,亦见于山西商人。如山西蒲州商人王某“其闾里弟
,受钱本持缗券以化居于郡国者,肩相
,趾相接也。”又陕西商人⾼陵县王克
“其族能任买者,与之本钱,不问
钱,凡数十人,皆以赀雄于楚、蜀间”均摘录于《山西商人の研究》,页269…休宁歙县之商人(即新安商人)“以业贾故,挈其亲戚知
而与其事,以故一家得业,不独一家得
焉而已。其大者能活千家家百,下者亦至数十家焉”《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》,页75…此即Weber所谓“⽗族社会之官僚组织”(patriarchal bureaucracy)Max Weber,The Religion of China(New York,1964,paperback ed。),pp90 ff保其以所有此组织者,则因其无纯经济利益,非人⾝关系之组织,其资本增大时,不得已而借力于⾎缘关系维持。但此
习惯在长期中阻碍商业之发展,因⾎缘关系不能经常与纯经济利益相始终,其任事者为“亲戚知
”则虽无效能亦不便辞退,其商业利益,必须“能活千家家百”则投资者
德义务,可能超过其经济利益,此亦甚有可能为其放弃商业,改变为官僚地主之一大主因。
明末之
商,多为盐商,但因
盐由官厅专卖,其能在此间牟利者,多为官僚资本,亦即家
⾝份中,官商不分,或以资金转送权要,获得特殊机缘,卒获
利有如藤井宏《占窝の意义及起源》,载《清⽔博士追悼纪念明代史论丛》(东京,1962),页551~576…此
特权商人,不能代表一般商人,因其活动,纯赖政治背景,而无关于经济组织。又当⽇纵有少数商人,握有雄赀,有意⾰新业务,提⾼商人地位,此宏愿亦甚难达到。因商业机构及商业习惯,必须通过社会背景,为举国一致之趋势。数人或数十人之规划,与一般习惯相违,又无下层商人及店贩之支持,必鲜成功之望。何炳棣研究清代盐商,现发其积资最⾼者达百万两,其趋向仍为利用其资金捐官,令弟
读书⼊仕,延揽学者,购置古玩书籍,其下者恣意挥霍Ping-ti Ho,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(New York,1962)。Ho“The Salt Merchants of Yang菗,”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